財政部指出,依照國際租稅慣例,一國人民及企業在他國(即所得來源國或地主國)從事經濟活動,享有地主國各項公共設施及資源,依據受益原則,取得之各類所得,地主國具優先課稅權,倘該人民及企業之居住地國(即母國)採屬人主義,就全球所得合併課稅,將造成地主國與母國雙重課稅問題,可能干擾雙方經貿及投資活動。上述問題國際間主要係透過地主國與母國簽署雙邊租稅協定方式,消除跨國重複課稅,其運作方式係由地主國提供減免稅措施,建立合理所得稅環境,吸引投資,母國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或免稅方式,讓跨境經濟活動回歸地主國市場規模及投資環境(如產業、技術、人才、天然資源、基礎設施、投資及貿易活動相關政府政策及管理規定)等因素,減少各國稅制差異之干擾,俾利產業發展及投資布局。
臺灣屬開放經濟體,高度仰賴跨境投資、貿易及商業活動,借鏡荷蘭、新加坡經驗,亟需要租稅協定營造有利資金、技術及人才跨境自由流動之合理租稅環境,財政部向將推動與經貿關係密切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列為施政重點。104年12月31日及105年6月13日我國與義大利及我國與日本之租稅協定相繼生效,目前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達30個,租稅協定網絡涵括8個亞洲國家(印度、印尼、以色列、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及日本,其中6國為東南亞國家協會成員)、14個歐洲國家(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及義大利)、3個大洋洲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吉里巴斯及紐西蘭)、4個非洲國家(包括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及1個美洲國家(巴拉圭),對我國人民及企業全球投資布局及吸引外商投資臺灣相當有利。
財政部進一步以自106年1月1日適用之臺日租稅協定應用於跨國企業集團營運模式為例,說明租稅協定對我國與日本之經濟效益(以下為日商投資我國之減免稅利益,租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因此臺商在日本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日本享受類似減免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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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集團 在臺營運模式 |
臺日租稅協定生效前 日本母公司於我國所得稅負 |
臺日租稅協定生效後 日本母公司於我國所得稅負 |
經濟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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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遣員工為臺灣子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取得報酬 |
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3% 其他:20% |
在我國提供服務天數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不超過183天者,免稅 |
有利日本企業對臺提供技術服務,促進臺灣產業升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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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獲配臺灣子公司股利 |
20% |
10% |
日本母公司於股利發放日前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臺灣子公司25%以上股份者,其取得子公司股利在日本95%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所得稅負減輕一半(即10%),對日商來臺投資極具吸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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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臺灣子公司營運資金取得利息,或授權臺灣子公司使用專利技術取得權利金 |
20% |
10% |
日本母公司取得子公司給付之利息、權利金,扣繳稅額減少一半,可增加母公司營運資金,資金運用更有彈性且可節省資金成本,有利其投資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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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臺設立發貨倉庫儲存母公司原料、半製品並運交臺灣及大陸子公司生產成品 |
依實際或設算所得按17%課稅 |
屬準備或輔助性質者,不視為PE,其營業利潤免稅 |
有利日商在臺建立區域物流配銷中心,強化我國產業供應鏈及促進我國國際運輸與物流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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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係企業交易相關費用列報與所得課稅爭議 |
我國稅捐機關對臺灣子公司給付日本母公司各項費用進行移轉訂價查核,可能遭調減費用補稅,稅負不確定性高 |
(一)日本母公司可依臺灣子公司被臺灣稅捐稽關調減之費用,向日本稅捐機關申請相對應調減收入,或申請相互協議程序,解決爭議 (二)母子公司向雙方稅捐機關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 |
解決課稅爭議,提升稅負確定性 |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近20年來,投資我國前5大外資(排除免稅天堂)中已有4國(荷蘭、日本、英國及新加坡)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我國對外投資前5國(排除免稅天堂)中已有3國(新加坡、越南及日本)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依經貿投資統計數據,近30年來我國與30個已生效協定夥伴國之貿易總額合計為35,299億美元,占我國全部貿易總金額之39%,如加上臺商對大陸地區貿易總額13,396億美元,比重高達54%;我國對30個協定夥伴國之投資總金額為391億美元,占全部對外投資總金額之18%,如加上臺商對大陸地區投資總額1,554億美元,將使比重提高至89%,因此,積極促使兩岸租稅協議生效適用,使我國租稅協定網絡之貿易及投資覆蓋率提高,有助外商以臺灣為跳板至其他國家投資,亦可提供臺商對外投資更佳之租稅權益保障。
兩岸租稅協議歷經6年多回合諮商,期間參採各界(包括臺商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於104年8月25日簽署,就協議內容整體觀之,該協議提供較大陸103個租稅協定更優惠之減免稅措施、嚴謹限縮之資訊交換及完善之爭議解決機制,倘能儘速生效適用,臺商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處理「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及全球資訊透明化趨勢下,可善用該協議之保護,減少調整兩岸投資架構、營運策略及交易模式時之稅負成本,有效降低稅務風險,提升臺商在大陸之競爭力;另可使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更趨緊密,營造永久合理低稅負環境,吸引外商以臺灣為亞太區域中心,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財政部強調,我國近期推動之新南向政策重要經貿夥伴國,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越南、泰國、印度等均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財政部未來將積極配合國家經貿策略布局,推動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東南亞國家協會成員國間之租稅協定,俾利臺商及外商運用緊密租稅協定網絡,進行全球營運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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