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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企業停業 要申報股東扣抵額

2016-08-29 00:28:31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的營利事業,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的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同時,雖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依法填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凡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所稅的營利事業,都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

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獨資、合夥組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或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的團體或組織,亦或是因分配方式與一般公司不同者,可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財政部官員強調,若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除辦理決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也應於清算完結日或合併生效日,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申報,或是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官員舉例說,日前有一營業人A公司於103年11月25日因補繳99年度核定暫繳稅款2.46萬元,導致10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項目已發生變動,卻未依規定期限於104年5月31日前申報10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經查獲後裁處罰鍰7,500元。

官員提醒,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起訖日期,依一般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並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若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是採特殊會計年度,也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以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作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日期。

  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稽徵機關並將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若是再期滿仍未依規設置或記載者,可以按月連續處罰,一直到依規設置或記載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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