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1
鍍鋅鋼品及碳鋼鋼板貿易救濟案件,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針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之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及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之碳鋼鋼板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至是否回溯課徵反傾銷稅,將俟經濟部作成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且該短期間內大量進口可能嚴重破壞反傾銷措施救濟效果之回溯課徵認定。財政部將前開認定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後,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
該署說明,上開兩案申請人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均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申請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有關回溯課徵傾銷部分認定標準,財政部將於近日公告「辦理反傾銷稅回溯課徵之傾銷調查認定原則」,依該認定原則,係以案件公告展開調查之日(即105年2月22日)為基準日,涉案進口商於基準日後3個月(比較期)之進口量較前3個月(基期)之進口量增加30%時,將認定有短期大量進口之情事,並於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該等涉案廠商名單。惟進口商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對其非蓄意囤貨以規避反傾銷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署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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