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七休一函釋引發爭議,勞動部今天預告七休一新令釋版本,並訂定勞資雙方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宣示七休一「三例外」、「四原則」。新版令釋在三項例外情形時,可在徵得勞工同意後,挪移兩周假例。勞動部表示,預告期間接受各方意見反應,新函釋預定10月1日生效。
至於「勞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要求的「四原則」,包括雙方必須簽定實施時間、必須考量勞工健康及安全、勞工可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隨時終止、實施例假原因消失應立即回復原例假日。
勞動部(當時為內政部)1986年發布函釋,同意勞基法36條七天休一天規定,若有必要,可將兩周例假日挪移,造成勞工可能連續工作12天。經勞團及立委要求,勞動部於6月29日發函自8月1日廢止。不料因引發旅遊、客運、媒體等業者反彈,勞動部宣布延後兩個月上路,並將增訂例外條款的裁量基準。
根據勞動部今天預告的「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草案,雇主於三項原則下,徵得勞工同意後,在可在兩周內調整例假,間隔最多12天。三項原則分別是:一、因公眾便利,於年節或紀念日等國定假日,屠宰業及運輸業可適用;其次是勞工在高山、海上或離島等偏遠地區工作,無法及時往返;三、勞工在國外、飛機上、闈場或電廠歲修等執行職務需要。
官員表示,年節一般係指民俗節日及國定假日,前者如元宵、中元節等,後者則是勞基法的國定假日,屠宰業及運輸業因為服務民眾所需,因此給予必要彈性。其次是工作地點特殊,在海上或高山、離島等;最後則是公司指派出國短期出差、導遊帶團出國、媒體記者出國採訪、航空公司國外線的機師及空服員、電廠執行歲修等人員,無法執行七休一的工作樣態。
新版令釋規定雇主只要徵得勞工同意,就可不受七休一限制,但未明定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動部表示,由於母法未規定程序,因此只能以例假日挪移涉及勞動契約改變,明定要勞工同意。
勞動部表示,雖然勞資簽定同意書範本非屬強制規定,但雇主若要證明取得勞工同意,書面契約應是避免爭議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