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政機構或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時點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列報減除期末預收貨款1億7仟萬餘元,經公司說明該預收貨款之外銷貨物於102年底前報關出口,但驗收日期非在102年度,乃自102年度營業收入總額調減該筆外銷收入,而於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之103年度列報該筆營業收入。惟該等預收貨款之貨物出口報關日期均於102年間,依規定將該預收貨款1億7仟萬餘元轉列為102年度營業收入,並增列其相關成本後,遂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務上部分公司會依外銷貨物交易條件於商品所有權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時認列收入,惟稅務上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機構、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是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此項財稅差異之調整,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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