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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至個人因調職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方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有一案例,李先生104年5月26日買入A房地,於105年1月30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先生主張因調職而出售A房地應適用20%稅率,嗣經國稅局調查,李先生與其配偶未曾在A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且A房地並非臨近李先生或其配偶之工作地點,並不符合前揭得按20%稅率課稅之規定,仍應適用出售房地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稅率45%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房地合一專區」查閱相關資訊;或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二科邵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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