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未於法定繳納期限繳清,除於滯納期間,即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15%,加徵滯納金外,並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因其未於法定繳納期限(105年5月31日)繳清,經該局核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後,甲君始於同年7月15日繳納稅額10,000元,並加徵滯納金1,500元(10,000元×15%)及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5年7月3日至同年月15日止之利息。甲君不服就滯納金部分提起復查,主張其已如期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且該局內部作業遲延通知,故有不得歸責之事由,請求撤銷滯納金處罰。嗣經該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繳納制度,納稅義務人有所得,自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據實申報並繳清稅款,不待稅捐稽徵機關之督促,亦不得以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而得延緩繳稅義務,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款,請於法定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因逾期繳納致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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