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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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欠稅已在行政執行分署分繳中,稽徵機關可否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歐先生來電詢問,最近因小孩結婚想換大一點的房子,於出售原有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該房屋因欠繳稅捐已被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歐先生表示該欠稅款已經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且每月分期繳納中,為何房屋之禁止財產處分仍未塗銷?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並不相同,並非擇一而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擔保後,稅捐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機關寄發之稅單,應如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及財產遭禁止處分等保全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