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申報贈與稅,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334】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洪千雅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