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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豪雨造成災害損失,可申請租稅減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連日來豪大雨襲臺,若有因水患所造成之損失,提醒民眾在清理家園及清點損失前,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申報災害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檢具證明文件得予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須先自損失金額項下減除,剩餘部分再於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洽詢各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342】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昕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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