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105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倘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3倍以下罰鍰。
在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4年度全年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於105年5月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免除漏稅罰之處罰,並盡國民之義務。【#340】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稽核 姓名:王美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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