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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個人將債權無償移轉他人,應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民眾將債權無償移轉予他人,未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且經他人允受之行為,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行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舉例,甲君於103年間擔任A公司股東時,A公司為營運週轉需要,向甲君借款1,000萬元,A公司於104年間還款並帳列償還甲君股東往來1,000萬元,惟其中資金流500萬元直接由A公司匯款存入甲君之子乙君之銀行帳戶。該局查核發現,甲君104年度將其對A公司500萬元之債權贈與乙君,並無主動申報贈與稅,乃依查獲贈與債權5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按稅率10%,核課贈與稅28萬元,並處1倍罰鍰28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若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林燕翎,電話:04-23051111轉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