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考量海、空運承攬業家數甚多,各家資本額及營業規模大小不一,且快遞業者於貨物艙單預報制度實施後,因須繳納保證金經海關納入承攬業管理始得申報貨物艙單,現行保證金金額對部分業者造成資金壓力。為減輕業者負擔,財政部於105年10月14日發布修正「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6條條文,將現行承攬業保證金金額減半,即空運承攬業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5萬元;海運承攬業50萬元、其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25萬元,以營造公平、合理、便捷之通關環境。
本次保證金減半後,預計約有227家承攬業者受惠,總計可退還之保證金金額達2,460萬,不但使承攬業者資金可以靈活運用,也降低了承攬業的設立門檻,有助提昇我國整體物流業之國際競爭力。關務署並籲請各海、空運承攬業者速洽轄管海關辦理溢額保證金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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