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區王太太來電詢問,她獨生女預計105年聖誕節結婚,朋友告訴她可以贈與女兒320萬元,而不用繳贈與稅,不知是否正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同法第22條規定,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因此,王太太如果105年度没有其他贈與情事,贈與女兒之婚嫁財物只要在320萬元以內,可以不用課徵贈與稅。【#388】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職稱:稅務員 姓名:侯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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