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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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廠商進口指定電池或附有指定電池物品時應遵守輸入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基隆關表示,業者欲進口「指定電池」或「附有指定電池物品」(如:玩具、鐘錶、電器等),應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始得輸入;另現行未列管之「鈕扣型電池」,亦將自106年1月1日起納入管制,該關特別呼籲進口廠商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違規輸入受罰。
    
  該關進一步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3 月2日以環署廢字第1040016236 號公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規定,指定電池係指該公告管制之一次電池,並分為非鈕扣型電池(含錳鋅電池、鹼錳電池)及鈕扣型電池(含鹼錳電池、氧化汞電池、氧化銀電池),其中非鈕扣型電池相關規定已自104年7月1日生效,至鈕扣型電池規定部分,則將自明(106)年1月1日起生效;指定電池之重金屬含量限值及適用期程,請參閱附表。
    
  基隆關提醒業者,進口附有指定電池物品,亦須取得有效期限內之確認文件,逾限違規輸入者,恐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受罰,廠商不可不慎;詳細規定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環保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倘有其他相關通關疑義,可電洽該關五堵分關聯絡窗口,電話02-86486220轉分機2331。

 

聯絡人:秘書室鄭稽核寶玲 電話:02-2420-2951分機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