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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旅客自國外攜帶回國之限量菸酒可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因此旅客自國外攜帶入境的菸酒是否需要課徵菸酒稅呢?依菸酒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可免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政府規定之限量,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入境攜帶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百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可免徵菸酒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出國旅遊回國時,於免稅商店購買香菸2條入境,則因2條香菸為400支捲菸,已超過免稅之限量,且未申報攜帶超過免稅限量之捲菸,被海關查獲時,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除了被沒入超過免稅限量之香菸1條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旅客自國外攜帶入境之菸酒有免稅之限量,不要僥倖攜帶大量之菸酒,如欲攜帶超過免稅限量之菸酒應向海關申報繳納菸酒稅及相關進口稅捐,否則被查獲時不僅將被沒入超過免稅限量之菸酒,也會被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