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區陳太太來電詢問,其獨生女預計於105年聖誕節結婚,朋友告知可以贈與女兒320萬元,而不用繳贈與稅,不知是否正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認定為婚嫁之贈與。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因此,陳太太如果105年度没有其他贈與情事,在子女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總額在320萬元以內,可以不用課徵贈與稅。【#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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