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民眾常利用信託來管理個人財富,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常忽略相關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受託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
國稅局呼籲,信託行為受託人如尚未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並記得於106年2月6日前(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106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106年2月5日,106年2月5日又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6年2月6日)申報105年度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另外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