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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呆帳損失催收證明小問題大學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最近查得轄內甲公司99年度銷售貨物300萬元予乙公司,乙公司因財務週轉不靈,致甲公司之應收帳款遲遲無法收回,乙公司之後申請停業,於是甲公司提示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列報為103年度之呆帳損失,但因不符列報要件遭剔除補稅。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債務人申請停業,非屬倒閉、逃匿情況,尚不得以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為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是營利事業有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債權,可提示已送達或以拒收或人以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催收證明,據以列報呆帳損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410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 審核員 姓名: 陳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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