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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醫療院所應誠實開立醫療收據並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

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收入主要為全民健保給付收入及就醫者自費收入,其中自費收入因多為現金交付,且多數醫療院所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詳實記載並保存帳簿憑證,收入之掌握較為困難,致常有短、漏報自費收入情形。

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故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除部分負擔之自負額及掛號費外,若另有自費收入者,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予患者。

該分局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例行性且持續性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特別呼籲醫療院所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罰。【#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