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替業者爭取通關時效,關務署於105年11月10日以台關業字第1051020222號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貳、五、(六)、7有關委任書之說明內容,出口貨物報關之個案委任書得先以影本辦理通關,該影本須經報關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報關專用章後,於貨物出口放行後 2 日內(離島地區業者於放行後 7 日內)補送正本。
基隆關表示,實務上有少數出口報單案件,報關業者雖已同意受理廠商個案委任報關,惟因故未能即時取得個案委任書正本,又急於報關裝船出口,爰欲以影本辦理報關事後再補送正本;因與報關應提供正本之規定不符,過去常造成收單上之爭議。為解決報關實務問題,提供便民服務,關務署於本(105)年8月8日公告出口個案委任書得以影本文件代替辦理通關、於2日內補送正本之相關規定,自8月15日實施後,於11月10日再度修正規定,放寬離島地區業者於放行後7日內補送正本,以符實務所需。
該關特別提醒報關業者,出口個案委任書影本上仍須經報關業者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經其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報關章等正章,即代表報關業者已確認委任者身分並同意接受委任報關,應注意配合於規定時限內補送正本文件,倘未於前開期限補送正本者,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論處,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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