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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關務署公告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得移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關務署表示,依據105年11月9日修正發布之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得移運海(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依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並由該署分階段公告實施。為兼顧貨物安全與便捷,規劃分3階段辦理,第1階段已於105年11月29日以台關業字第1051025493號公告「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移運緊鄰其港區貨棧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提供更為簡便、多元之出口申報方式。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本項措施公告實施後,自由港區事業對於少量出口貨物得依其需求填具移倉申請書,於貨上標示為自由貿易港區貨物,向海關申請移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並與非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作實體區隔。惟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以一般報單辦理通關之貨物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之貨物,均不得申請移運。 

  移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貨物得以簡易申報單(X7報單)辦理出口,為利自由港區事業帳務核銷,有關報單填報部分,出口人「統一編號」及「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自由港區事業統一編號及海關監管編號,其各項貨物之賣方料號、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不得空白,「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寫移倉申請書海關核准編號,其餘欄位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X7報單欄位填報說明辦理。至退貨案件及帳務處理事項之相關細節,依前開公告內容辦理。 

  關務署最後表示,為利業者拓展業務,海關將持續傾聽業者及各方意見,檢討相關法令規定,期能營造安全便捷之通關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蔡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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