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年度結餘款,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將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4年度結算申報當年度結餘款500萬元,因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率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該會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計畫保留於105年度使用,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嗣後該會因故未能依原保留計畫使用期限(即105年度)使用完竣,該會最遲應於106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如遲於106年4月1日以後才申請變更使用計畫,即不符免稅標準,將補徵104年度所得稅85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相關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如未依原訂計畫使用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不符免稅標準,而遭稽徵機關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補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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