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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妻短漏報夫之所得致生逃漏,如乏無過失事證者應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若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而其配偶就所得稅之申報及繳納當互具有代理關係。從而,納稅義務人短漏報配偶之所得,致生逃漏,如乏無過失事證者,應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尚不得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漏報配偶乙君協助他人取得證照而獲得之鉅額報酬,除經該局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180萬餘元。甲君主張其無漏報其他所得之意圖,且為單純家庭主婦,對其配偶乙君薪資所得以外之所得,無從知悉,不應處罰。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乙君該項漏報所得來源特殊,且金額並非小數,乙君當知之最詳,自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誠實申報,惟其竟隱匿該項所得未如實申報,顯有漏報之故意,至為明確,又甲君與乙君共同負擔家庭生活開銷,有同財共居之生活緊密關係,甲君短、漏報乙君之所得致生逃漏,亦乏無過失責任事證,則應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是甲君怠於查證乙君之系爭所得,未善盡其申報義務,也未能提出推翻其有故意漏報配偶乙君系爭所得之反證,其主張不應受罰,即無可採,予以駁回,甲君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已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雖選定夫妻中1人為納稅義務人,但配偶並不失為稅捐主體地位,仍應盡其所得稅法上之義務,除就所得稅捐應與配偶負連帶負擔責任外,亦無可避免所得稅法規定之協力申報繳納義務。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劉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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