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數破解:
1.資方片面將國定假日、休息日挪為工作日
→→→需勞工同意,雇主不可片面決定。
2.要求員工預排一整年特休假
→→→特休假需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僅可提醒勞工排定,不可限制勞工一次預先排定。
3.排班系統自動排除第六天不准排班
→→→事業單位限制員工第六天不能排班屬於內部管理事項,沒有違法,但如果員工休息日確實有出勤,雇主仍給付休息日加成工資。
4.輪班例假、休息日非以天計算,而是24小時計算
→→→勞基法36條稱一日例假,原是由午夜12點連續24小時,但實施輪班制事業單位也可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之概念。
但顧及勞工身體健康,雇主應盡量安排完整一日休息。
5.採交叉雇用,亦即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到B公司工作,減少休息日成本。
→→→B公司仍要根據勞基法為該員工投保,並給予特休假、提撥勞退金,相關成本未必比較低。
6.企業單位休息日改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規避休息日加班費。
→→→雇傭、派遣及承攬關係,必須依事實認定,若是事業單位對當事人有指揮監督事實,還是屬於傭雇關係,無法規避。
7.企業將特休假未休工資改為年終獎金。
→→→特休假未休完,無論原因雇主都要折給工資,不能以年終獎金代替。
8.工總教資方將增加的特休、加班費,全部改為年終獎金。
→→→特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都是勞基法依法要給付的費用,與年終獎金不同,若雇主要改為年終獎勵金,要與勞工協商,不能單方面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