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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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6

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別忘了調整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所說明,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同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該所另補充說明,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調整之。

    提醒符合上述兼營營業人身分尚未調整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以免受罰。【#010】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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