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最新消息

2017-02-10

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免附戶籍謄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反映,因報廢舊車並購買新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規定,請新車經銷商辦理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程序時,經該經銷商表示需檢附戶籍謄本,造成不便。

  該局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5條第6項規定,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時,如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戶口名簿影本;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尚無須申請戶籍謄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105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3項,已無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須同一戶籍之限制,並自105年1月8日起適用。民眾向新車經銷商購買新車且已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於105年1月8日以後完成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且新車登記日與中古車報廢日或出口日不超過6個月者,均可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惟新、舊車主非同一人時,均須檢附雙方之戶口名簿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消費者,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符合條件者,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民眾如有換車需求者,應把握機會。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