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稅局接到詢問有關公司年度結算申報適用盈虧互抵,如虧損年度有投資收益,其虧損扣除額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虧損年度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4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500萬元,又105年度純益額為2,000萬元,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自10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4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先行自該年度核定之虧損1,5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700萬元,自105年度純益額2,000萬元中扣除。
國稅局再次提醒,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特別注意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