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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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滯欠稅款已提起行政救濟,為何仍被移送執行?

    陳先生來電詢問:欠繳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雖依規定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進一步表示,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已依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06-229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