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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基隆關籲請商民勿持已逾期稅款繳納證向代收機構繳款

    基隆關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投訴,於繳納期限屆滿後,方持稅款繳納證至金融機構匯款,未留意轉匯失敗,因而產生滯納金或利息之加徵,請民眾留意繳款期限,逾期請洽該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關說明,補稅案件倘於補稅函及稅款繳納證送達後翌日起14日未繳款,即生滯納金、利息問題,該稅單號碼會由相關資訊系統鎖定,使款項無法由代收金融機構轉匯,又金融機構雖受理匯款申請,惟將因無法將款項匯入該關帳戶而導致匯款失敗。然因納稅義務人未注意匯付金額遭退,造成義務人誤解繳款成功,或有代收金融機構不察而誤為說明繳納證已註銷,致納稅義務人認為無需繳款,延誤繳款日期,使滯納金、利息逐日增加,且都於進出口貨物遭擋關、收受執行分署扣押命令或財產遭查封時,方發現當時繳款失敗。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免爭議,該關已就現行補稅函加強說明提醒文字:「稅款繳納證之繳納期限為本函送達之翌日起至第14日止(若為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其末日亦為金融機構入帳截止日。逾期繳納者,各代收金融機構雖仍受理匯款申請,惟將因無法將款項匯入本關帳戶而導致退款。屆時請親洽本關法務緝案組法務課,另行辦理繳款事宜;至於滯納金、利息之加徵,則計算至實際向本關繳款之日止。」,並請商民多加注意即時繳納,發現逾期時請親赴該關辦理繳款事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蕭亦汝小姐電話:02-2420-2951 分機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