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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購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延長至110年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鑑於地球暖化程度嚴重,發展節能交通工具產業為世界發展趨勢,配合經濟部規劃新一期5年「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條文,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包含電動機車、電動小客車、電動計程車及公共汽車等,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自106年1月28日起,免徵貨物稅至110年12月31日,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的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雖不予免徵,但仍享有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的優惠。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國產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在140萬元以下者,全數退還原納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者,退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按貨物稅規定稅率減半計算的稅額為限。

    舉例說明,以購買2,001立方公分以上電動小客車為例,原本應負擔貨物稅為48萬元,退還140萬元以下繳納貨物稅21萬元,減免後實際負擔為27萬元,計算如下表:

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

稅額計算方式

貨物稅

320萬元

140萬元

140 x 30% x 1/2=21萬元

免徵

180萬元

180 x 30% x 1/2=27萬元

27萬元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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