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近期民眾熱切回應關稅法法規修正預告,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感謝,各方意見包括調降低價免稅門檻將使運費比重過高、若干貨品進口關稅過高、進口非營業自用物品不應繳納營業稅及相同貨品國內外銷售價差過大等,該署亦將蒐集彙整各方意見,並持續研議簡化作業程序。
財政部關務署指出,近年跨境網購風氣興盛,電商貨物進口享有完稅價格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以下免稅優惠,而相同貨物國內零售或網購貨物卻一律應徵營業稅及貨物稅,不但對國內零售業產生不公平競爭,不利國內業者商機,且變相鼓勵國內供應商於國外設點以利將低價貨物免稅銷售國內,對我國經濟成長及就業機會均有負面影響。該署指出,對於低價免稅限額問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已建議取消進口低價貨物營業稅免稅門檻,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取消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外國業者之銷售電子勞務3千元免稅額。該法第1條明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是以,進口貨物及勞務免稅額理應一致,惟考量立法原意與資訊電子化後業者依從成本、政府稽徵成本及繳納方便性,經該署評估後,將低價免稅限額先予調降為2千元,以維持目前必要之免稅門檻。
該署補充說明,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3千元以下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係財政部於87年發布之措施,回顧當時立法意旨,在於節省海關稽徵成本、降低業者營運成本,並符合國際規範。惟今日大量跨境小額貿易係以最終消費者直接向國外電商網購並免稅進口為主,已影響國內業者商機及競爭力。考量國內零售店面與國外電商平臺應有公平且相同之競爭基礎,海關多年來致力於各項電子化及無紙化措施,稽徵成本已大幅降低,衡平免稅理由、稽徵成本及跨境網購對於國內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因素,爰調降低價免稅門檻至2千元應屬合理。
另外,財政部關務署指出,已發現少數之納稅義務人長期運用低價免稅制度,以化整為零方式,頻繁將貨物輸入國內,使合法進口貿易商於市場競爭處於不利之地位。依據該署於106年2月14日預告之「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目前快遞貨物同一收貨人半年內適用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僅占總體收貨人5%,惟其進口貨物量(以簡易申報單分號數計算)高達36.4%,顯見少數納稅義務人確有濫用低價免稅之情事。為顧及民眾消費需求及稽徵便利,該署對於貨物頻繁進口的定義係採「同一納稅義務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應可符合一般消費者之網購需求。該署並澄清進口郵包頻繁之定義為一個月2次、半年6次,未來將調整進口郵包有關次數繁之認定,期使作法完全一致。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調降低價免稅門檻方案」仍在法規預告階段,歡迎各界提出相關建議,作為該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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