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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以支票繳納稅款,受款人應僅填載「限繳稅款」。

  因應五月份所得稅的申報期即將來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要開立支票繳納稅款,支票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不用載明稅捐稽徵機關名稱;支票受款人如填寫稅捐稽徵機關,支票尚需經稅捐稽徵機關背書才能繳納稅款,為避免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無稅捐稽徵機關名稱之背書印章為由拒收,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時,受款人僅填載「限繳稅款」就可以。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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