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常有民眾來電詢問,汽車出廠或進口時繳納之貨物稅如果未達5萬元(機車未達4千元),可享有之貨物稅優惠金額為何?
該分局表示,政府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明定於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貨物稅,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貨物稅,但原已繳納貨物稅小於上開金額,則得減徵之貨物稅,以已繳納之金額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規定,係對符合規定換購新車者,提供汽車定額減徵5萬元(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之租稅優惠,如該新車出廠時應納貨物稅小於5萬元(機車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103】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黃炳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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