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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以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日常有民眾來電詢問,汽車出廠或進口時繳納之貨物稅如果未達5萬元(機車未達4千元),可享有之貨物稅優惠金額為何?

 

  該分局表示,政府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明定於1051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貨物稅,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貨物稅,但原已繳納貨物稅小於上開金額,則得減徵之貨物稅,以已繳納之金額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規定,係對符合規定換購新車者,提供汽車定額減徵5萬元(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之租稅優惠,如該新車出廠時應納貨物稅小於5萬元(機車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103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黃炳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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