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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售貨衍生賠償金 須開發票

2017-04-04 03:57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間若是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衍生的賠償金,就須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就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所收取的一切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取得的賠償收入,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並非所有與交易有關賠償收入,都是營業稅課稅範圍,應要以是否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的收入而定。

該局舉例,營業人買方甲君與賣方乙君間有買賣行為,假設是甲君違約,導致乙君承受損失,其衍生的賠償金,是由甲君支付給乙君,而該賠償金是乙君銷售貨物或勞務給甲君時,所額外收取的費用,是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乙君應開立發票予甲君,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反之,若乙君違約所產生的賠償金,是由乙君支付給甲君,因甲君並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給乙君,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