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林小姐來電詢問:「申報期間公司要開立支票繳納所得稅,受款人欄位該如何填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要開立支票繳納稅款,支票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不需填載稅捐稽徵機關名稱;支票受款人如填寫稅捐稽徵機關,支票尚需經稅捐稽徵機關背書方能繳納稅款。為避免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因無稅捐稽徵機關名稱之背書印章無法受理,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時,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
高雄國稅局並呼籲民眾多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取款委託書、ATM及活期儲蓄存款等方式繳納稅款既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提供單位: 徵收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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