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將發行之股票買回再轉售予員工,是否要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其所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如果公司買回之股份是屬於已簽證發行之股票,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時,應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稅率課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法令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漏未報繳而遭補稅處罰,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廖股長 06-2223111轉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