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為父母或子女等直系親屬繳納的人壽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若想要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舉扣除,須申報扶養該直系親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才可計入列舉扣除額項目,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而且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險費不限金額,均可全數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本人為要保人,其父母或子女為被保險人時,該人身保險費或全民健康保險費,需本人申報扶養父母或子女時方可列舉扣除。另外,若父母本身同時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父母可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或由申報扶養父母之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要保人)105年為母親乙君(被保險人)投保並繳納人壽保險費3萬元,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乙君,則甲君可列舉該筆保險費扣除額為最高限額24,000元,而非3萬元。另外,乙君若改由另一納稅義務人丙君(非要保人)申報扶養,或是由乙君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就該筆3萬元的保險費而言,甲君、乙君與丙君均無法列舉扣除。
該局再度提醒民眾,現在正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06年5月1日至106年6月1日),請把握剩下的幾天如期完成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褚股長 06-2223111#8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