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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可在105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106年12月1日前)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如遇到納稅義務人非以最有利方式申報時,國稅局於核定時,將會主動採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計稅,民眾無需申請納稅主體變更。惟「納稅義務人主體」為該稅務案件應擔負納稅義務之人,即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處分之對象,如涉及課稅主體之變更,應由原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欲變更10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期限申請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