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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始得申請按月申報銷售額

  高雄市岡山區某公司會計來電洽詢: 公司設立多年,原始規模及經營方式原專門銷售貨物予國內廠商,近二年來擴充設備,並將銷路轉向外銷,想了解營業稅申報是否可以改按月申報,以加速溢付稅款之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係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為限。【#211】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媛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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