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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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綜合所得稅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請記得於6月12日前送(寄)至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代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有需檢附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等),於612日以前皆可跨區送()局各分局稽徵所代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總局大樓(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無收件單位,民眾可就近至該局苓雅稽徵所(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8)、新興稽徵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8)或前鎮稽徵所(高雄市前鎮區英德街151)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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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服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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