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無法收回而發生呆帳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便申報呆帳損失,從課稅所得額減除以降低應納稅額,但是,如果是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產生的呆帳損失,就不能從課稅所得額扣除。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課稅所得額課稅,因此,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發生的呆帳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也就是說,這種呆帳損失不能從課稅所得額減除。
南部某甲公司104年間將持有A公司股票40萬股,以每股25元出售給乙公司,後來因乙公司經營不善,以致股票價款1,000萬元一直無法收回,甲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並於104年底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甲公司遂將該筆帳款申報為104年度呆帳損失。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收回的帳款1,000萬元,雖然符合列報呆帳損失條件,但因這項呆帳損失來自出售股票價款,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因此核定調整增加甲公司104年度應稅所得1,000萬元,補徵稅款17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轉讓股票的情形,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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