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太太來電詢問,近期生產後曾向勞保局、市政府等單位申請生育補助,是否需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因少子化現象,除勞保、農保、公保、國保等訂有各項生育給付外,各級政府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亦訂有相關生育津貼給付辦法,以鼓勵家庭生育意願。民眾若依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相關規定請領之生育給付,核屬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而依各級政府訂定辦法發給之生育補助費,屬政府贈與性質,依同條項第17款規定,亦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若受僱於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之員工支領生育補助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該項補助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該服務單位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生育補助費,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故無論給付單位為何,該員工都必須將受領之補助費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223】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盛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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