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檢舉公司、行號虛報其薪資所得,常因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未提供聯絡資訊,亦無具體事證,致無法繼續查調作業而不予受理。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時,應提供下列事項,以利稽徵機關後續查調及回覆作業:
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領取薪(工)資資料、出勤紀錄、勞(健)保資料、、、等。【#21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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