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申報期限截止後,如發現未辦理申報、原申報內容填報錯誤、短漏報所得或是變更所列報扶養親屬等,請儘速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逾申報期限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內容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列舉說明如下(詳附表):
一、補申報
所得稅申報期間截止後,已無法自行透過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及網路申報,必須以人工填寫紙本申報書方式,親自臨櫃或郵寄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不受理跨區收件)。如有須補繳稅款者,僅限填寫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繳納。
二、更正申報資料
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例如:部分所得漏未申報、欲增列或更正扶養親屬及其他特別扣除額等,仍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以填寫正確紙本申報書辦理更正申報。
三、改採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嗣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計稅者,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檢據併同更正後紙本申報書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四、變更納稅義務人
辦理申報後如欲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105年度所得稅案件為106年12月1日)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逾期即不得變更。
五、醫師業者費用標準
中西醫師執行業務者,依財政部訂定之105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0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之費用標準,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點數,每點0.8元,如申報有誤,應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遇有須補申報或更正申報者,請儘速以人工填寫紙本申報書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附表
|
項目 |
說明 |
相關法令規定 |
|
逾申報期限補申報 |
1.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截止後,無法自行透過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及網路申報,必須以人工填寫紙本申報書,親自或郵寄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辦結算申報(不受理跨區收件)。 2.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填寫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繳納,無法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
所得稅法第71條
|
|
更正申報資料 |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或補報所得者,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填寫正確紙本申報書(註記更正申報),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申報及補繳稅款。 |
財政部68年5月9日台財稅第33026號函 |
|
改採列舉扣除額 |
1.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2.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前項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3.申報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計稅者,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併同人工填寫更正後紙本申報書(註記更正申報),向原申報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 |
|
項目 |
說明 |
相關法令規定 |
|
變更納稅義務人 |
1.依所得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 2.申報後,如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應向原申報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並注意得變更之期限(105年度所得稅案件為106年12月1日),逾期即不得再行變更。 |
所得稅法第15條 |
|
醫師業者費用標準 |
1.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類之帳簿文據之中西醫師業者,依財政部訂定之105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得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點數,每點0.8元(104年度為0.78元)。 2.中西醫師執行業務者,可檢視原申報之費用及所得金額是否正確,有無應更正事項。 |
財政部106年1月12日台財稅第10504700611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