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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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C1進出口報單經抽中應補送資料者,籲請業者於收到通知3日內補單,俾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規定,核列為免審免驗(C1)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海關應以連線核定方式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報關人憑電腦放行通知及有關單證前往貨棧提領。其報關有關文件,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規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3日內補送。倘違反該項規定,海關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論處。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經系統抽中C1進出口報單應審應補案件,將發送N5107訊息(代碼A18,指應於3日內補送C1案件之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通知報關業者補送文件,以加速審核作業,惟仍發生經該關多次通知未補辦情形,除報單無法迅速審結外,亦延誤報單副本及沖退稅案件申請時程,籲請業者配合辦理,倘有補送文件相關作業疑問,請洽原通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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