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了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而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至何處繳納?
該局說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納稅義務人可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但是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甚至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