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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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則按給付額扣繳18%,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給付額合計後致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雇主應補扣繳18%與原扣繳6%之差額稅款。舉例如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分機8040

舉例附表連結網址:

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download?sid=15e92fde60400000f179fe24d6d2d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