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最新消息

2017-11-06

藥師經營藥局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或營業稅?

  楊姓藥師來電洽詢,個人經營藥局有藥品調劑、成藥及銷售其他貨品,是否應將全數收入列報執行業務所得,併綜合所得稅核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藥師親自主持的藥局依不同經營型態應適用不同之稅捐核課方式,相關稅務規定如下:

經營型態

稅捐核課方式

專營

藥師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藥品業務

屬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兼營

藥師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藥品業務

屬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

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屬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3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妍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