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詮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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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執行業務者如選擇以「查帳」方式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並經稽徵機關調帳核定者,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執行業務者如於查核時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所表示,執行業務者向稽徵機關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時,雖可自行選擇依「查帳」、「書面審核純益率」或「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等方式核定其所得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如該執行業務者已依規定設置帳簿及保存相關憑證,而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時亦已提示相關帳證供核,且無不能勾稽查核情形,則稽徵機關自應按帳證查核認定其全年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事後不可以要求稽徵機關改依以最有利方式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紀櫻花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6